省法院出台加强假释案件审理与社区矫正工作对接意见
发布时间:2010-06-03 浏览次数:634
为了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积极应对全省假释比例不断提高的新形势,规范假释案件审理和社区矫正对接工作的开展,日前,省法院会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共同制定下发《关于加强假释案件审理和社区矫正工作对接的意见(试行)》。《意见》的出台,对于进一步规范假释案件的审理,促进假释和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对接,促进相关职能机关各司其职、互相配合、有效对接、强化监督,从而最大可能地防止假释罪犯的脱管、漏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明确了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或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及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分工。监狱、看守所负责审查假释对象的审查提请,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对假释罪犯矫正环境的评估,人民法院负责假释案件的审理,人民检察院负责对假释提请程序及假释案件审理的监督,公安机关负责网上追逃及提请撤销假释等工作。
二是确定了假释案件审理与社区矫正工作对接的具体方式和程序。监狱、看守所在确定了拟假释罪犯名单后,要将人民法院的矫正环境委托书寄送罪犯居住地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作出评估意见后要及时寄送审理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审查罪犯是否符合假释条件的同时,也要参考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作出的评估意见。
三是创设了委托回访的工作方式。人民法院在对罪犯裁定准予假释后,对该罪犯的情况要定期回访。若假释罪犯居住地不在裁定假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可以委托罪犯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回访,并将回访情况及时反馈。
四是设置了假释撤销及其执行的程序。假释罪犯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一般的,由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及时查找,并通告公安机关,若已达情节严重的,则由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提请公安机关,向作出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假释。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假释的裁定后,公安机关应及时将该罪犯送交原执行机关收监执行,罪犯下落不明的,公安机关可依法进行网上追逃。
同时,该《意见》还设计了评估拟假释罪犯矫正环境委托书、罪犯假释告知书、及假释罪犯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样式,增强了意见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