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阜宁法院依法驳回了一起父亲代替儿子向他人主张债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顾某以自己本人名义起诉其儿子的债务人,因该债权并未按合法途径转让给顾某,该院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20113月份,被告李某向原告顾某之子顾某某出具借条,借款一万元并约期一年还款。顾某某后因外打工,该借条一直由其父亲顾某保管。李某在借款到期后未如约还款,顾某经多次催要未果后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还款。

 

该案经审理,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前提下,承办法官向原告顾某释明法律,按照合同法规定,只有在顾某儿子顾某某将该债权转让给顾某并通知债务人李某后,顾某才可以自己名义起诉,否则只能由其儿子顾某某提起诉讼,并建议顾某撤回起诉。而顾某则坚持认为儿子的钱也是父亲的财产,其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拒不撤回起诉。该院据此作出前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