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业务的自由职业者小陈最近有苦说不出,去年与一家贸易公司签订挂靠合同,约定不领工资,仅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公司出具发票,自己承担一切买卖后果。双方还口头约定扣除相应的税款后,公司便将余款给付给小陈。小陈谈好一笔生意后,也顺利发货结款后,公司却把货款截留,称小陈是职务行为。与公司协商未果后,近日,小陈诉至无锡崇安法院,要求公司退款。

 

去年三月份,陈薇以该公司的名义与某大学签订礼品购销合同书2份,约定大学向该贸易公司购买礼品,金额分别为12500元及3400元。合同签订后,陈薇从别处购得工艺品,按约履行了交货义务,大学也将货款支付给贸易公司,但公司却始终不肯将款项支付给陈薇。

 

陈薇称与该公司存在业务上的挂靠关系,双方约定,陈薇自行以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均由陈薇承担,该公司提供公章和发票,陈薇自己承担开票额的相关税费。

 

庭审中,陈薇出示当时所签订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合同书载明“陈薇于20081112009111期间内在公司从事外联工作,乙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在甲方盖章处载有同意挂靠,交五金的内容,在乙方签名处载有不领取任何工资,证明自己与某贸易公司存在业务上的挂靠关系。

 

双方仅存在业务挂靠合同关系吗?该贸易公司却有不同的看法,称与陈薇之间不存在业务挂靠合同关系,陈薇是公司的职员,存在人事上的挂靠关系。陈薇是代表公司名义与大学签订供销合同,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要求驳回陈薇的诉讼请求。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个人交费明细,表明公司为陈薇交纳社会保险基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劳动合同上载明同意挂靠的字样,但并未约定陈薇在业务上如何挂靠,双方当事人没有对业务挂靠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相关的约定,

 

本案所涉的二份礼品购销合同所列的甲方为大学,乙方均为该贸易公司,在合同落款处分别加盖公章,二份购销合同均是大学与该贸易公司签订,合法有效。陈薇称其挂靠在贸易公司名下开展上述业务,对此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判决驳回陈薇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