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一家五口,三代同堂,本是个令人羡慕的美满家庭,然而,平淡的生活往往充满着变数,小李夫妇感情出现问题要离婚,闹到法院要求分房子。年迈的老李夫妇不愿幸福的家庭支离破碎,仍想与子孙一起生活享受天伦之乐,无奈之下老两口只得一纸诉状将儿子媳妇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所居住的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上演了一幕现代版的家庭内部相煎何太急的闹剧。近日,东台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因家庭纠纷引起的房屋共有权确认案件。

 

老李夫妇一直没有儿女,1968年收养小李。小李先后于1995年结婚,1996年生子,此后,老李夫妇与小李一家共同居住生活在东台镇老车站一处房屋。20026月,老李与东台市土地发展中心就该房屋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老李获得拆迁补偿款十几万元。20037月,小李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小李向开发商购买东台市X小区XX号,房屋总价近三十万元,同年8月,小李经手支付房款十几万元,余款在工商银行办理按揭贷款。该房以小李名义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房产证记载房屋坐落于东台市X小区XX号。20045月,小李一家入住住宅,6个月后,老李夫妇也入住该房屋并与小李一家共同居住生活至今。期间,一家人共同在家中开办了一家服装店,由小李任负责人,一家人以服装店所得收入共同偿还购房贷款。一家五口幸福的生活本应继续下去,但小李夫妇由于感情问题闹到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共同居住的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房屋确权纠纷,对于家庭成员是否享有对不动产的权利,不是以产权登记作为审理确权案件的唯一依据,需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确权。本案老李夫妇与小李一家一直共同生活,他们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劳动、共同购置了坐落于东台市X小区XX号房屋一套,该房产虽然登记在小李一人名下,但不能认定该房屋属于小李一人或者小李夫妇二人所有,应认定为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老李夫妇与小李一家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财产,共有人应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

 

最后,法院判决坐落于东台市X小区XX号房屋为老李夫妇与小李一家的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这出闹剧由此谢幕,正所谓“本是同屋下,相煎何太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