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与妻子不但是姐弟恋,并且是组合家庭,因年龄的差距以及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发生矛盾,并两次签字协议,后因种种原因未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丈夫诉讼要求与妻子离婚。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丈夫小王比曾经有过婚史的妻子吴某小十岁,原本不被大家看好的两个人冲破事俗坠入爱河,于20051010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好景不长,因年龄的差距加之家庭琐事双方时常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2007128,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确认;201033,妻子在镇司法所婚姻调解笔录上同意离婚,并亦签字确认。丈夫遂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系合法婚姻关系,但婚后不久即经常发生矛盾,且曾两次协议要求离婚,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遂作出原被告婚姻离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