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酿悲剧 先予执行解民忧
作者:盛熹 薛卓 发布时间:2010-06-01 浏览次数:594
“感谢法院,感谢法官,我儿子终于可以继续治疗了……”宜兴法院的法官将3万元先予执行款交到老张手中时,他焦虑的脸上终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2008年,老张的儿子从山西来到宜兴某企业打工,一天下班途中不幸发生,老张的儿子遭遇交通事故,头颅严重受伤,后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但不幸接踵而至,儿子小张上班的企业不仅未为他投保工伤保险,且拒不为小张支付医疗费用,甚至以种种理由拖延支付赔偿款的时间。老张一家为了照顾住院的儿子,举家从山西搬至宜兴。为了负担儿子的医疗费,老张家花光了所有积蓄,向亲朋好友借尽了所有可以借的钱。两年来,小张的医疗费用累计已达到20万元,期间曾几度因无钱被迫中断治疗。目前,小张即将进行颅骨修复的二次手术,可医疗费仍无着落。无奈之下,老张将该企业告上法庭,并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
在了解情况后,承办法官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第一时间前往被告企业查核相关情况,当了解到该企业有履行能力后,立即作出了先予执行的裁定,扣划该企业3万元用于小张的第二次手术治疗,以解老张一家的燃眉之急。
法律链接:
先予执行,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在作出判决以前,为了满足原告在生活上、生产上的急需,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被告先给付原告一定数目的金钱、财物或要求被告停止实施某种行为的制度。适用于三类案件:(1)原告要求追回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的;(2)原告要求追回劳动报酬的; (3)因事情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先予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即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履行义务,被告必须接收这个要求; (2)如果不先予执行,原告的生活或生产将受到严重影响; (3)被告有能力满足原告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