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睢宁法院审结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受雇于其仅一天受伤原告仝某1.5万余元。

 

被告李某承揽一桩室内吊顶装修活计,并雇用原告仝某具体负责装修,双方约定一天工资50元,在原告干活的第一天,因被告提供的脚手架不牢固,致使原告从脚手架上摔下,造成右胳膊骨折,花去医药费1万余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万余元。而李某则辩称,其与原告实际是合伙关系,原告是自己不小心才摔下来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李某承揽邻居高某家室内装修吊顶工程,工程款为300元。李某承揽工程后,打电话给原告仝某让其来装修吊顶。原告在吊顶过程中,在工程接近结束时,不慎从李某提供的脚手架上跌下受伤,住院治疗18天,被诊断为右肱骨外科颈骨折并做切开复位固定手术,共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

 

综上,法院认为,原、被告雇用时间仅为一天,但被告仍需承担赔偿的责任,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