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实习期间受伤 毕业后住院校方担70%责
作者:姚秋娟 丁文娟 发布时间:2010-06-01 浏览次数:368
在校实习期间受伤,毕业一年后因受伤部位不适住进了医院,伤者小惠要求学校赔偿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呢?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06年6月,小惠在校实习时,不慎被金属异物溅到左眼,后由同学陪同就诊。毕业一年后,小惠被诊断为左眼视力光感、晶体混浊、铁锈沉着,并住院治疗。小惠认为学校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要求赔偿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学校方则认为事隔时间较长,且小惠也在其他单位工作过,无法证明其现在的损害后果与2006年的受伤有直接关系。同时,小惠受伤属意外事件,校方对此无任何过错且尽了相应的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校方申请对小惠受伤的确切形成时间及2006年的受伤与现在病情的因果关系(未及时治疗是否会导致病情恶化)进行鉴定。鉴定所出具一《情况说明》:1、从小惠左眼中取出的金属异物已存在较长时间,无法判断确切时间。2、小惠左眼无晶体的后果与2006年6月外伤有直接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在安排小惠实习时,未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如给学生配备防护眼镜等),以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小惠受伤后亦未安排人员陪同进行系统检查,故学校应对小惠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受伤后,小惠对伤势存在一定的疏忽大意,应承担次要责任。综上,法院判决学校按7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文中均为化名)
法官点评: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学校应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求助受伤害的学生。而在本案中学校未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小惠受伤后也未安排人员陪同进行系统的检查,而小惠自身对其伤势也未重视,存在一定的过失,故减轻校方一定的责任,最后判令校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