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房屋的烦恼
作者:王爱东 刘天畅 发布时间:2012-06-12 浏览次数:338
外地工作回家开店
2010年10月,在外地工作的李宇豪夫妇回到家乡滨海,一心想在县城做个生意,便四处留心县城门面出租的信息。10月20日,李宇豪看到王美玲贴出的转租银厦广场门面的信息,便到王美玲处询问转租细节,王美玲称门面是从房东杨军手里租的,现在想转租,并且已经经过杨军同意,房租费是36000元每年,可以转租三年,但李宇豪要向王美玲交纳空转费25000元每年,三年合计要给75000元。虽然空转费挺高的,但李宇豪夫妇考虑后,决定还是转租该门面用于经营服装生意。2010年11月20日,李宇豪和王美玲口头约定,王美玲将其租赁第三人杨军所有的门面房一间转租给李宇豪三年,每年租金36000元。李宇豪支付给王美玲至2011年3月31日前的房租,并支付了部分空转费用35000元,同时李宇豪出具了一张40000元的欠条给王美玲。
房东不同意转租
时隔不久,房东杨军在外地听说自己的门面房被转租后明确表示不同意,王美玲又没有和杨军协调好,2011年4月1日,杨军从深圳回到滨海阻止李宇豪经营,三方经派出所处理未果。这时,李宇豪才知道王美玲转租门面并没有经过杨军的同意,之前王美玲与第三人杨军的协议中约定,租赁期限从2009年4月1日截至2012年4月1日,在2011年4月1日前应缴清下一年的房租,转租应征得第三人的同意,否则,第三人可以强制收房。因为李宇豪、王美玲均未交纳,导致杨军到门市阻止李宇豪经营,三方报警后,经过协商,由李宇豪按每月3600元向杨军交纳房租,杨军可随时收回房屋。
双方对簿公堂
2011年6月,王美玲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宇豪支付剩余的空转费40000元。随后,李宇豪也向法院起诉王美玲,房东杨军被列为第三人,李宇豪认为王美玲的行为存在欺诈,要求确认王美玲将门面房转租给李宇豪的行为无效;王美玲返还李宇豪空转费35000元,并赔偿装潢损失11180元;确定李宇豪书写给王美玲的40000元欠条无效。
在庭审中,李宇豪主张王美玲承诺转租三年未征得房东杨军同意,王美玲存在欺诈,75000元是纯空转费,房屋租金9000余元不含在75000元之内,李宇豪已支付了35000元,且出具40000元空转费欠条。王美玲则主张已收取李宇豪的35000元,加上40000元条据,共计75000元。该笔款75000元并不完全是空转费,其包括以前转让费、装修费,空调、房租等费用合计而形成的。
滨海法院审理后认为,王美玲与第三人杨军约定房屋转租应征得第三人同意,王美玲在转租时,虽打电话给第三人,但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同意转租三年、租金每年36000元。且在房屋被转租后,第三人即提出异议,应视为第三人不同意转租,故王美玲转租行为无效。
关于40000元欠条问题。王美玲主张从别人手转租时已支付了空转费、装修费、空调等合计75000元,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未予采信;李宇豪认为转租三年,每年25000元,合计75000元。王美玲在电话记录中也认可转租三年,并得到第三人杨军的证实,可以认定李宇豪已支付了35000元空转费,李宇豪出具的欠条40000元也是空转费。由于该欠条是基于李宇豪、王美玲口头达成的房屋转租三年形成的,是双方当时真实的意思表示,应认定欠条有效。虽实际转租三年的条件并未成就,但李宇豪是否还应该给付王美玲40000元并不影响欠条的效力,所以对李宇豪主张欠条无效的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关于35000元是否应该返还问题。李宇豪主张王美玲除给付9000余元租金外,又给付了王美玲35000元空转费,王美玲主张含租金在内等收取了李宇豪35000元,根据庭审情况,李宇豪的陈述不仅得到第三人杨军的证实,而且与王美玲之前的陈述“租金是单独结算的”相印证。应认定李宇豪单独给付了9000余元租金外,还给付了35000元空转费。李宇豪转租期限是从2010年11月20日至2011年4月1日,之后是由李宇豪和第三人直接形成的不定期租赁。虽然法律并未对空转费的内容作出明确界定,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看,该空转费的含义是为了弥补转租人的装潢、修缮、经营利益等转租损失而形成的,法院酌定李宇豪应承担部分费用为20000元,王美玲多收的15000元应予返还。
关于装璜损失问题。根据王美玲和第三人协议及商业惯例可以看出,无论出租或转租房屋,均由承租人自行装潢,和出租人无关,加之李宇豪在明知王美玲不是所有权人,仍与其达成转租三年的口头协议,且未对装璜作出约定,其擅自装潢所造成的损失,应由李宇豪承担。
2011年11月,滨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李宇豪、王美玲的转租行为无效;王美玲返还李宇豪空转费用15000元;驳回了李宇豪的其它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王美玲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后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近日,王美玲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了上诉。(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