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通州区法院部分法官及退休老法官来到四安镇,对户籍为安徽省凤阳县的缓刑少年犯邓某进行了回访。

 

2008121218时许,邓某到其所在公司附近的小店购买物品时,因被店主怀疑其偷拿小店的台球而与店主夫妇发生争吵,当店主上前质问时邓某用台球棒用力抽打店主左腰部一记,造成店主外伤性脾破裂。经鉴定,店主损伤程度为重伤。案件审理中了解到:邓某平时表现尚可,三年前跟随同乡到通州某文体用品有限公司打工,其父母一年前亦到该公司打工,且有继续在该公司打工之意;案发后,邓某的父母与被害人协商并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鉴于本案起因上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邓某系初、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法院在与其该文体用品有限公司取得联系后,该公司自愿组织帮教小组对邓某进行帮教,故对邓某减轻处罚并适用了缓刑。案件宣判后,少年法庭的法官们在对邓某进行入矫教育后要求其当庭填写了《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在送达判决时同时向其送达了《社区矫正告知书》、向其法定代理人发放了《监管建议书》。同时还向邓某开具了报到回执,责令邓某到暂住地的四安司法所报到。

 

邓某进入社区矫正后,通州法院少年法庭多次通过电话与邓某的家长及所在公司帮教组联系,了解邓某缓刑考验期内的情况。此次回访中,法官们向邓某暂住地的四安镇司法所了解了邓某在进入社区矫正后的情况;向邓某所在公司了解了邓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的平时表现。法官们还与邓某进行了交谈,对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的工作、学习及生活等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询问,还通过举例、说理的方式,让邓某心灵再一次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并不断鼓励他不要气馁,要发奋工作和不断学习。邓某表示:一定不辜负法官们的希望,努力改过自新,做一个为对社会有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