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锡城房产市场的日臻成熟,众多物业公司相继进驻各居民区,但其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则不断遭受到业主的“质疑”,业主与物业服务机构之间的情绪对抗也逐渐升温。近日,记者从南长法院了解到, 2008年该法院共受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71件,2009年至今共61件。其中有逾九成的业主在法院调解过后自觉履行,仅有3件案件是通过判决解决的。

 

某物业管理公司的负责人告诉记者,近几年收取物业费的问题令他们很是头疼,往往他们还要诉至法院来向一些业主追讨物业费。而从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来看可谓是各有各的说法,有的认为小区清洁卫生工作不到位、物业服务人员态度不友好;有的称家中漏水,但物业一直未上门维修;有的称家中钱财被盗,留守老人被上门行骗之人骗去钱财,小区保安形同虚设;有的称自己楼下开着一家大超市,每天喧闹不已严重影响休息,而物业公司却一直不与超市进行交涉;还有部分业主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对抗物业费的收取。这当中最集中的理由是关于小区车位的问题。小区车位无法满足日益增多的私家车车主的要求,业主与业主之间为争抢车位经常吵打,进而结怨于物业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的每个业主都具有约束力,因此业主应当遵守该合同的约定,按约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若到期未交纳,则业主须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物业费及滞纳金。业主对其提出的物业管理公司存在的服务质量瑕疵,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若无证据支撑,仍应承担交纳物业费的责任。

 

经法院释明,绝大多数业主往往能做到自觉履行。若业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物业管理公司在安全监控、巡视、门岗、值勤以及公共秩序的管理方面未能完全履行应尽义务,致使业主人身或者财产受到第三人侵害的,物业管理公司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在此类案件中,法官提醒各位业主,对于证据的搜集、保全应予以充分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