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法院:鉴定评估拍卖时承办法官须到现场
作者:庾向荣 李鸣 发布时间:2012-06-12 浏览次数:440
6月8日,在一起案情较为复杂的产品质量纠纷鉴定勘察现场,承办法官当着双方当事人的面梳理了案件争议的焦点,邀请鉴定专家提供专业意见,共同参与调解。在法官、鉴定专家和法院鉴定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权衡利弊后达成了和解协议。这是吴江法院出台《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现场勘察(验)实施办法》以来承办法官利用鉴定专家的协调,在司法鉴定现场勘察过程中促成双方和解的又一案例。
为了提高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的质量,更好地服务审判、执行工作,吴江法院出台了实施办法,对承办法官在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中所应承担的职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要求承办法官必须到达几类案件的勘察现场。据了解,这一举措在全国法院系统尚属首创。
按照该办法的规定,法院委托的法医学类鉴定、文档鉴定、工程造价、质量检测的鉴定以及资产、房地产评估案件,案件承办法官必须与司法鉴定科督办人同时到场,监督现场取样,对需鉴定的范围、项目再次进行确认。对于拍卖案件,办法要求在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前,承办法官应再次到达现场,查看从评估到拍卖时间段内,标的物的现状有无变化,保证拍卖工作的顺利进行。
吴江法院副院长钟建虹认为,现场勘察制度的实施,起到了非常明显的“三防一促”效果,即防止案件承办过程中出现漏项等差错,损害当事人利益,防止当事人故意隐瞒、拖延或提供虚假资料,影响诉讼效率,防止场外交易等不正当现象的发生,影响司法公信力,积极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该制度实施以来,未发生当事人对鉴定、评估结论产生异议的情况,鉴定时限也有所缩短,有效促进了审判质效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