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成因、特点及其解决对策
作者:谢爱红 发布时间:2010-05-31 浏览次数:1219
当前,未成年犯罪呈上升趋势,年龄结构低龄化、犯罪手段成人化、组织形式团伙化等新特点,应当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关注。鉴于上述问题,笔者以某县人民法院2004年—2009年度审结的所有未成年人审理卷宗为调查对象,对其中的相关信息资料进行统计分析,进而了解未成年人犯罪成因、特点并积极探究解决对策。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其特点
根据近五年来审理未成年犯罪案件的统计资料显示,该类型案件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2004年到2009年,共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13人。其中2004年21人,2005年26人,2006年32人,2007年39人,2008年44人,2009年51人。其基本特点是:
(一)从年龄结构来看,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向低龄化方向发展。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90年代有所提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抢劫、聚众斗殴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日益增多。如,发生在某县影响比较大的 16岁高中学生许某某抢劫一案。许某某因经常上网吧,欠下债务。
(二)从犯罪手段来看,未成年人罪犯作案手段呈现凶残等成人化趋向。有的未成年人在作案时不计后果,残无人道,在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没有丝毫同情怜悯之心。如,顾某故意杀人一案,
(三)从犯罪类型来看,暴力犯罪、侵财犯罪和性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根据五年来审理案件的统计资料显示,未成年人犯罪中暴力犯罪、侵财犯罪和性犯罪所占比例分别为:故意伤害(致死)为23.4%、绑架为4.6%、抢劫为24.1%、抢夺为7.3%、聚众斗殴为19.1%、盗窃为13.7%、强奸为14.4%、寻衅滋事为3.8%。
(四)从犯罪的组织形式来看,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中60%是团伙犯罪。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壮胆,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如,某县公安干警曾侦查一起盗窃案,发现13 岁的王某为作案人,并以此为线索破获了涉及20多名少年的重大盗窃犯罪同伙。
该团伙在一年时间内作案50多起,盗窃总价值达15000余元,盗窃现金和赃物所得80%挥霍在游戏厅。
(五)从文化程度上看,文化程度普遍偏低。35名未成年罪犯中初中(含初中中专)以下占80%。同时,未成年人犯罪中,农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所占比例较大。
二、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分析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内部因素。1、道德意志薄弱、是非观念模糊。未成年人正处在心理和生理发育期,可塑性很强,拒腐蚀的能力较差,如果受到外部条件的不良诱惑和熏染,就容易走向反面,形成孤注一掷、偏激浮躁、报复仇视等心理,甚至沦入违法犯罪的深渊。2、价值观念扭曲。由于受社会消极因素影响,部分未成年人价值观畸形,他们总认为老实吃亏,维我独尊,成为违法犯罪的心理动因。如,16岁的罪犯赵某辍学在外流浪中结识一帮“小兄弟”,共同的生活经历使他们很快沆瀣一气,扭曲的价值观、人生观最终使他们走上结伙抢劫犯罪道路。3、自制力差。少数未成年人面对书刊、光碟、网络上四处泛滥的黄色淫秽读物、图片及视频作品,难予以有效的抵制,在迷乱中沉沦,走上性犯罪的道路。4、爱虚荣,遇事冲动,不计后果。如,2007年10月,某职业高中在校学生李某与同学王某同时喜欢上了一名女同学,由于李某人多势众经常以各种借口找茬,王某认为使他丢了面子,为此,王某购买了水果刀并随身携带,在李再次与其发生争执时,王某持水果刀将李某刺死。
(二)未成年犯罪的外部因素。1、学校原因。学校是未成年人除家庭以外最主要的生活、学习场所,它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可以起到导向标的作用。但是,现在的个别学校在对待学生教育方面却存在一些问题,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其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偏移,忽视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在我国素质教育已实行多年,但不少学校还是热衷于应试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品德教育,不顾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对成绩较差的学生教育管理不力,出现教书不育人状况,引起了部分学生的抵触情绪和无拘无束心理;二是法制教育流于形式。从近五年审理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来看,他们的法律知识基本是空白,通过办案人员的法制教育才恍然大悟,认识到自已的行为是犯罪;三是个别教师素质不高,教育方法不当。如有的教师责任心不强,把差生视作“包袱”冷眼相看,少数教师体罚或辱骂未成年学生,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四是在具体教育中联系实际缺乏,盲目的超越阶段,忽视青少年成长特点和接受能力,使学生产生厌学情绪;五是缺乏与家长的沟通,没有及时掌握学生的心理、情绪变化,无法及时对学生的不良“苗头”性问题进行抑制。2、家庭原因。家庭是人生中所面临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启蒙老师,父母的举止言行和对孩子的教育方法,对孩子的成长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翻开所有少年犯的案卷,会发现这样一个事实,即大多数未成年犯的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均存在误区。一是家庭经济贫困,部分未成年人辍学。以某县为例,现就读高中除正取生外均要缴纳择校费,多则二万余元,少则20000元左右,加上生活费等,一名高中学生一年的费用在几万元以上。这对农村和城镇下岗职工家庭来说不能不说是一笔较大的开支;二是畸形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一方面,畸形家庭使许多未成年人在性格上变得孤僻、内向,不善交往,容易做出一些偏激的事情;另一方面,该类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又因丧失了父母的爱抚和管理,逐渐与其父母感情淡薄,从而控制他们的力量减少了,这时只要有人稍加引诱,就会滑向犯罪的深渊;三是不履行好法定的监护义务。少数家庭不关心子女,任其发展,不闻不问,未成年人在这种不良的家庭环境耳濡目睹,久而久之,使他们孤独、自卑、怨恨、狂妄,极易被坏人所利用,走上犯罪道路。3、社会原因。当前,受高消费意识盲目膨胀,追求物质欲望的思潮影响,严重侵蚀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扭曲了一些未成年人的心理,诱使他们为获取不义之财而疯狂作案。主要表现在:一是社会中出现的某些拜金主义思潮,扭曲了一些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思想,极易把未成年人引向犯罪;二是随着互联网、影视文化等大众媒体的普及传播,各种文化思潮令人目不暇接,过多的选择使身心都不成熟的未成年人难以抉择。一些不健康的传媒宣扬享乐主义,渲染暴力凶杀色情等信息,严重误导了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三是缺乏有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组织机构。未成年人为弱势群体,当他们因种种原因失学和无法就业时,缺乏有效的监管,使之处于“学校不管了、家庭管不了、社会没人管”的状态,成为犯罪的生力军。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与建议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原因是多方面的,涉及到社会、学校、家庭和未成年人自身。因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一)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强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人类的希望,必须得到社会各方面的关爱,才能健康成长,社会应尽可能的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优良的成长环境,营造全社会都来关心青少年一代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从根本上防止未成年人犯罪,这应作为全社会义不容辞的共同责任。建议把城市义务教育提高到高中阶段,同时,扩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招生规模,拓宽办学思路,中央和地方在宏观指导下鼓励社会力量办学,降低办学门槛。俗话说最坏的学校也胜过最好的监狱,只有在数量上放开,让各种性质的学校各显神通,这样一方面可以让适龄青少年有书可读,读得起书,不致过早流入社会,增加犯罪机率。另一方面,也可形成竞争,优胜劣汰,逐渐产生一大批有质量的好学校。
(二)大力实施学校、家庭和社区“三位一体”的综合治理工程。要优化家庭环境,提高家庭精神生活质量,切实转变教育观念,重视素质教育。要加强学校与家长及所在社区的沟通,做好对失学未成年人的管理。要形成以学校为中心的学校、家庭、社区 “三位一体”的教育,让学校、家庭、社区成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三道防线。
(三)落实刑事政策,做好犯罪预防。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应认真贯彻落实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寓教于审,惩教结合,使其认罪悔罪,重新做人。对办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从有利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可能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初犯、偶犯或胁从犯、从犯,只要其主观恶性不深,犯罪后能真诚悔过,家庭具有监护能力,有较好社会帮教条件,同时具有一些法定从轻、减轻条件的,如过失犯罪及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和具有自首、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等情形的,经征询被害人同意,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要结合办案做好帮教感化,激发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悔罪心理。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要在查清犯罪事实、核准证据的基础上,着重实施帮教感化,激发他们的悔罪心理,树立其改过自新的信心。一是查找犯罪原因,选准感化点。二是因人施教,分类帮教感化。针对未成年人形象思维优于抽象思维的特点,采取具体化、形象化的说服方法,引导他们深刻的认识犯罪的危害性,认罪服法。要开展好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不定期的深入到学校、社区等,对在校学生或有违法犯罪倾向的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同时,要利用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媒体,通过以案释法、法制论坛等多种形式,在未成年人中开展法制教育,使“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等法制观念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