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租车真抵押合伙诈骗被判刑
作者:黄玉宝 发布时间:2010-05-31 浏览次数:475
合伙计议使用伪造的驾驶证在租赁轿车后去质押借款构成诈骗被判刑。日前,江苏省睢宁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潘某、宋某和白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宋某因长期居住在睢宁县城一巷内由被告人潘某经营的“潘家园”旅社而与潘某相识到熟悉。一日,潘某告诉宋某可以用假身份证到租赁公司租车,再将车开到抵押公司抵押,就能得到一笔不菲的款项,宋某“心领神会”。之后宋某便在潘某的带领下,来到徐州找到一个名叫“李贺”(另案处理)的人为其办理了一个名叫“胡建”的假驾驶证。
宋某认识一个名叫吴某(已判刑)的人,知道他在该县一家租赁公司租用一辆牌号为苏CP0680“伊兰特”轿车,且正在使用。宋某便告诉吴某,他想租赁一辆车到徐州抵押,还将潘某已经为其办理好一个假的驾驶证的事告诉吴某,并要吴某为他找一个司机。吴某思前想后,便找到被告人白某,并将情况告诉白某。
第二天夜里,潘、宋和朋友一起吃饭,潘某告诉宋某还未拿到钱,并告诉其需办理相关手续。几天后,潘某与宋某等人在徐州一家美食广场超市楼下的一手机店里,“李贺”叫宋某在一张纸上签字,宋在上面签上“胡建”的名字后,便到扬州躲避。
2009年4月下旬,“李贺”开车到睢宁县城,交给潘某苏CP0680号机动车行驶证和被害人郭某之妻的手机号码,让潘某找郭某拿2万元到徐州赎车。潘某便安排人将机动车行驶证送给郭某之妻,这人到郭某门市后,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公安机关一并抓获潘某和宋某,白某便于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宋某、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三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应当对共同犯罪结果承担责任。综合全案情况,一审最终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白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已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