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准备离婚,丈夫竟然背着妻子,擅自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赠送给自己的朋友。忍无可忍的王女士近日把二人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认定这起转让行为无效。
妻子:丈夫转让夫妻共有房产的行为无效
原告王女士诉称,2008年与被告张伟结婚后共同购买了本市城南一小区的新房,因为考虑到丈夫出钱较多,产权证上只写了丈夫一个人的名字。今年初,双方产生矛盾,准备离婚。因财产分割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只能通过起诉解决。2009年8月,王女士到秦淮法院起诉离婚。但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王女士突然发现原本在丈夫名下的房产竟然在起诉后不久转到了丈夫好友孙强的名下。当王女士找到孙强时,张称这是张伟自愿送给他的。现房产已经过户,产权证已换成了张的名字。至于房子是不是她们夫妻共同财产,与自己没有关系。迫于无奈,王女士只能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丈夫张伟送房产给孙强的行为无效,房屋产权恢复原状,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予以分割。
丈夫:房产是我一个人的,与妻子无关
被告张伟称,房屋是自己一人出钱购买,产权理应归个人所有,与王女士无关。孙强是自己的生意伙伴,平时对自己的关照很多,出于感激,所以把房子送给了他。孙强在法庭审理时也认为,自己与张伟一起做生意时,多次为其介绍业务,提供周转资金,出于感谢,张伟把房子送给自己也并不过分。且房产现已过户,现已属于自己的财产,不可能再让王女士和张伟离婚去分割。
法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共同所有
秦淮法院在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后,依法做出了判决。本案所争议的房子产权取得时间在2008年,即王女士与张伟结婚后,虽然由张伟支付了大部分房款,但仍应该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离婚时应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作出重要的处分决定时,应平等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实施。一方无权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且被告孙强明知王女士与丈夫夫妻间有矛盾,又未支付相应的房款就取得了房屋的产权,也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据此,法院判定了张伟转让房产的行为无效,决定该房屋产权仍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分割。(以上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