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损失雇主需赔偿 雇员重大过失被追偿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0-05-31 浏览次数:708
雇员驾驶车辆因重大过失致他人死亡,雇主被诉承担赔偿之责,嗣后向雇员追偿未果,遂诉至法院。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顾某系某公司雇用的驾驶员,
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被告顾海明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他人遭受损害,作为雇主原告已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款,而被告作为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由南向北超车时于中心黄线西侧与受害人的车辆相撞,其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故应认定其在本起事故中存有重大过失。现作为雇主原告向其追偿,要求其返还向受害人作出的赔偿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结合被告在本起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为平衡双方利益,本院确定原告行使追偿权的份额为实际支付给受害人赔偿款的60%。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执行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保护。遂作出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1704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