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驾驶车辆因重大过失致他人死亡,雇主被诉承担赔偿之责,嗣后向雇员追偿未果,遂诉至法院。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顾某系某公司雇用的驾驶员,200710216许,顾某驾驶某公司中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经济开发区中联村境内路段时,超车时于中心黄线西侧与相对方向王某驾驶正三轮摩托车相撞,致王某及该摩托车乘坐者张某受伤。张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发后,公司支付张某亲属赔偿款10400元。

 

2007108,交警部门认定,顾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无责任。2007128,本院判决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公司附带民事赔偿张某亲属各项损失277257.6元。公司认为顾某驾驶车辆违章被公安机关认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明显有过失,故于201018诉讼来院,要求顾某返还其向张某亲属作出的赔偿款32304元(具体包括,公司垫付给张某亲属赔偿款10400;本院刑事判决书生效后,原告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支付的理赔款外,又向受害人家属支付了赔偿款18000元;公司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因未及时向张某亲属支付赔偿款,法院强制执行收取原告执行费390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被告顾海明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他人遭受损害,作为雇主原告已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款,而被告作为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由南向北超车时于中心黄线西侧与受害人的车辆相撞,其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故应认定其在本起事故中存有重大过失。现作为雇主原告向其追偿,要求其返还向受害人作出的赔偿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结合被告在本起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为平衡双方利益,本院确定原告行使追偿权的份额为实际支付给受害人赔偿款的60%。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执行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保护。遂作出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1704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