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沂法院为进一步强化对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措施的法律监督,防止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预防违法违纪案件发生,与新沂市检察院联合制定出台《关于对民事执行中涉及评估、拍卖、变卖国有、集体资产进行监督的规定(试行)》,并于201041试行。

 

《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对国有和集体资产进行选择评估、拍卖机构,以及评估、拍卖、变卖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评估、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进行。

 

为加强在民事执行案件中涉及评估、拍卖、变卖国有和集体资产案件的法律监督,《规定》还要求,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应于决定评估、拍卖、变卖立案前三日内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报送相关材料复印件,人民检察院在接到通知书三日内决定是否派员监督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鉴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鉴定管理部门应将开展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取和评估、拍卖、变卖工作的时间、地点在三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同时规定,对随机确定的评估、拍卖机构,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影响公正评估、拍卖的,应在人民法院委托前及时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鉴定管理部门应及时审查,在确保公平、公正前提下,保障评估、拍卖工作正常进行。

 

此外,《规定》对于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机构作出拍卖公告违反规定,缩短公告期,或者对竞买人报名审查不严的,明确了人民法院应责令拍卖机构重新作出或审查。对于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或拍卖机构故意规避法律法规等方式,压低拍卖价格、排挤他人竞拍等行为,人民法院将依法依纪处理;对于拍卖前,拍卖财产未作评估的,由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意见确定保留价,人民检察院认为保留价低,书面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应及时研究处理。拍卖过程中,发生流拍需降低保留价,人民法院执行部门、鉴定管理部门、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应及时分析出现流拍的原因,严防人为故意压低保留价;对于人民法院委托拍卖过程中中止拍卖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异常情况,应及时书面向作出中止拍卖决定的执行部门了解情况,加强监督;对于评估,拍卖、变卖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况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指出时,评估、拍卖机构应立即纠正,并将纠正情况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