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法院探索试行“裁判式调解”
作者:徐澄 史华松 发布时间:2012-06-12 浏览次数:526
在服务大局、和谐维稳的需求下,法院较为注重调解工作,大量民商事诉讼以调解结案。实践中,调解书一般不写明“调解确认理由”,调解案件中事实认定与法律判断显得有些模糊、个别案件甚或出现有失公平或一方当事人权利减让过大的情况。近期,苏州吴中法院对10余件民商事案件试行了“裁判式调解”,也就是在调解书中作出类似于裁判的法律评判和是非界定,让当事人明明白白达成调解协议,避免调解案件中可能出现的上述问题。
该院明确了裁判式调解的适用范围,即案情相对复杂、事实不易认定、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或具有一定典型性,适宜判断是非的可调解案件;对裁判式调解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文书表达方式、法律指导原则等作出明确要求;强调法官应在调解过程中与当事人作充分沟通,释明调解确认的理由。
比如,在近日结案的一起返还财产纠纷案中,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就工伤补充商业保险利益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争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法院依法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明确,根据商业保险合同而获得的相关工伤赔偿金应归劳动者所有,但此后双方又隐含处分了该保险赔偿金。基于平衡双方利益,用人单位另行给予原告适当补偿属自愿处分,公平合理,调解书作出“自愿处分、于法不悖”的确认。
吴中法院钟毅院长表示:“裁判式调解更好地实现了法律尺度、是非标准明确前提下的矛盾纠纷化解,符合法治主导型社会管理模式的目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