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法院通过“四个公开”进一步规范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作者:王建国 发布时间:2010-05-28 浏览次数:300
公开摇号日期。对于业务庭移送的评估、拍卖案件,均向当事人寄送书面通知,告知参加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日期。对于无法邮寄送达的当事人,在其住所处张贴通知,或者利用短信通知,同时在院诉讼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公布摇号信息,确保当事人按时参加摇号。
公开摇号过程。在确定评估、拍卖机构时,先向当事人告知评估、拍卖委托事项,然后告知其备选机构名录。采用透明摇号机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机构,整个摇号过程全部录像、监控。
公开摇号结果。对于摇号确定的评估、拍卖结果,向到场当事人公示并通过签字确认。对于未到场的当事人,向其邮寄送达《确定评估、拍卖机构告知书》。
公开摇号监督。双方当事人均到场时,由当事人共同监督摇号过程。仅一方当事人到场时,邀请纪检监察人员到场监督。案件标的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到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