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留有承包地 集体收回分配是否有效力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0-05-28 浏览次数:460
父母取得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因父母去世,对父母土地的使用权双方争执不断,后哥哥将弟弟诉至法院,要求弟弟返还父母原承包地2.1亩。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父母共取得4.1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父母夫妇去世后,2001年土地复量时,所在村委会将该4.1亩的土地登记在小弟弟的名下。2009年3月,小弟弟去世。同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村委会在原被告父母及其双方弟弟相继去世后,有权决定将该4.1亩的土地收回重新进行分配,故原告在村委会作出分配决定后,即取得本案诉争2.1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向被告主张返还土地,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的父母及弟弟死后,其即应该取得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遂作出被告弟弟返还哥哥土地2.1亩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