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取得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因父母去世,对父母土地的使用权双方争执不断,后哥哥将弟弟诉至法院,要求弟弟返还父母原承包地2.1亩。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父母共取得4.1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父母夫妇去世后,2001年土地复量时,所在村委会将该4.1亩的土地登记在小弟弟的名下。20093月,小弟弟去世。同年,818,该所在村委会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将该4.1亩的土地中的2.1亩给哥哥种植,并要求弟弟在集体研究决定的通知后十日内主动交还土地。村干部将通知送达弟弟后,弟弟一直未改选仍继续种植该2.1亩土地,弟弟遂诉讼来院.要求弟弟返还其已取得的2.1亩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村委会在原被告父母及其双方弟弟相继去世后,有权决定将该4.1亩的土地收回重新进行分配,故原告在村委会作出分配决定后,即取得本案诉争2.1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向被告主张返还土地,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的父母及弟弟死后,其即应该取得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遂作出被告弟弟返还哥哥土地2.1亩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