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感情不和曾协议离婚,后经亲友劝说,双方复婚,近年来,夫妻因琐事发生矛盾,妻子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臧某与丈夫黄某于19905月结婚,19912月生一女孩。原被告于1992年在法院调解离婚,后经亲友劝说,双方于199310月复婚。1994年婚生一男孩。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妻子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遂作出驳回原告臧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