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方让男方还掉夫妻共同债务,岂料男方还的仅是个人债务。借款到期后,债主将两人诉至无锡南长法院。近日该法院审结此案,判决两人仍需共同偿还35万元借款。

 

经审理查明,林强与阮玉于2003年登记结婚,期间因购房需要,向朋友贺阳借款35万,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081231。但还款期还没到,林阮便离婚了。庭审中,被告阮玉辩称,她离婚后不久便让林强还掉了这笔借款,“还款凭证”可以证明,所以原告主张的借款已不存在。而原告贺阳表示,确实收到了还款凭证上的款项,但这是林强归还的个人借款,他出具了一份“还款确认书”借以证明。原来林强离婚后又向贺阳借款6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贺阳与林强、阮玉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林强、阮玉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按连带责任清偿,即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分或全部。本案中,林强在离婚后所借的60万为个人债务,但他滥用阮玉的信任,把用于清偿共同债务的钱去偿还个人债务,将阮玉陷于不利之地。因此法官提醒:离婚夫妻清偿共同债务时要注意,应与债主约定偿还的债务种类,或者两人一起出面还债,这样方可避免案中阮玉的风险。(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