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后还款未约定 夫妻债务仍共担
作者:陆芳芳 如山 发布时间:2010-05-28 浏览次数:397
离婚后,女方让男方还掉夫妻共同债务,岂料男方还的仅是个人债务。借款到期后,债主将两人诉至无锡南长法院。近日该法院审结此案,判决两人仍需共同偿还35万元借款。
经审理查明,林强与阮玉于2003年登记结婚,期间因购房需要,向朋友贺阳借款35万,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
法官点评:《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按连带责任清偿,即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分或全部。本案中,林强在离婚后所借的60万为个人债务,但他滥用阮玉的信任,把用于清偿共同债务的钱去偿还个人债务,将阮玉陷于不利之地。因此法官提醒:离婚夫妻清偿共同债务时要注意,应与债主约定偿还的债务种类,或者两人一起出面还债,这样方可避免案中阮玉的风险。(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