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琐事发生矛盾,双方一气签订离婚协议,但事后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妻子凭协议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陈某与丈夫田某于2008年相识恋爱,200924登记结婚。2009814婚生男孩。夫妻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妻子于2009116回娘家居住,并于2010120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

 

庭审中,丈夫称签订离婚协议属实,但是双方因矛盾一气之下所签,并没有实际履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且生有一子,双方理应互敬互爱,共建幸福家庭,双方只要能改正各自的缺点,冷静对待夫妻间的矛盾,加强思想沟通,夫妻仍有和好希望,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遂作出了驳回原告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