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的一支重要武装力量,担负着与审判、执行工作密切相关的特定的司法保障任务。近三年来,我院司法警察提押刑事被告人的数量年均在700余人次,出动警力达1500余人次,刑事庭审保障工作面临着巨大的压力。经调研发现,当前刑事庭审保障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体现为:

 

一、部分警员在刑事保障工作中对《四项规则》实务工作落实不完全到位。其原因是:

 

缺乏足够的警力保障。目前警力不足现象在各级法院普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基层法院司法警察的配备要求是:专职司法警察的数量不低于本院编制人数的12%,女法警人数不低于法警人数的20.按照提押和值庭规则的要求,提押警力配备要求法警对刑事被告人的比例为2:1,值庭警力配备要求法警对刑事被告人的比例为2:1,再加上看管、安检、值班、巡庭人员。目前警力出现很大空缺。以我院为例在编法警仅为全院编制数的9.4%,兼职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警员老龄化现象较为突出。致使部分警员工作重点偏离了警务保障,削弱了警队的战斗力,影响了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也给刑事审判的安全保障埋下了隐患。

 

缺乏有力的执行条件。其主要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是警力配置方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明文规定女性被告人的押解和看管工作应由女性司法警察完成,《人民法院安全检查规则》也明文规定对女同志的安全检查应由女法警来完成。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受到女法警人数的限制,并且许多警队内勤工作由女法警担任,工作量过大,致使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男性司法警察替代女性司法警察履行押解、看管等职责的情况。第二是警械装备方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第六条第二项对囚车的配置做了明确的规定,同案被告人、成年被告人、未成年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女性被告人以及其他不宜同乘坐的被告人均要分车提押;重大案件的被告人保证一人一车,但是受囚车数量的影响,经常会出现不宜同车乘坐的被告人使用同一囚车提押的情况。第三是硬件设施方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第三条第五项对那些被告人应进行分别看管给予了详细说明,但因我院羁押条件有限,尚不具备同案五名被告人同时看管的条件,因此,不能严格按照分室看管的规定执行。

 

二、在刑事庭审保障工作中,部分法警责任心不强,工作懈怠。具体表现为:松  即自我要求不高,思想散漫,不注重学习,缺乏事业心和进取精神,认为法警工作是辅助性的、“低人一等”;懒  即工作中缺乏主动性,因而敬业精神不强,无所事事、得过且过;拖  即工作时效性差 ,作风拖拉;孤  即协作能力差,缺乏团队精神,以我为中心,凭个人好恶行事。其主观原因是认为法警在审判工作中处在从属地位,“不受重视”,事业上不会有太大发展,感到前途迷茫、心灰意冷。还有一部分人存在应付心理,认为法警工作是简单劳动,不注意钻研业务,精神懈怠,敷衍了事等。

 

三、少数司法警察在刑事庭审保障中业务素质较低、身体素质较差。司法警察的正规化警务训练是提高警员素质,保持和加强司法警察队伍战斗力的重要途径。审判工作用警的数量不断增加与目前警力有限之间的矛盾,导致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警务训练进行得不够系统。

 

四、针对提高司法警察刑事庭审保障能力提出如下对策:

 

(一)针对部分司法警察在刑事庭审保障工作中,对《四项规则》实务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建立教育工作长效机制,制定工作细则,在工作中力争做到准确押解、高度戒备、制定预案、强制依法、及时报告、严肃纪律、文明执法。实行严格的督察和考核制度,提高警员庭审保障工作安全责任意识,确保刑事庭审保障工作规章制度得落实。

 

(二)针对部分司法警察在刑事庭审保障工作中责任心不强、工作懈怠的问题:一是要加强正面教育,调整工作心态。通过组织各种学习教育活动进一步强化警员的奉献意识、法律意识和纪律意识,养成警容严整,执行命令坚决,完成任务迅速的优良作风。二是要进行正确引导,树立正确的观念,引导警员树立正确的事业观、地位观,正确认识法警地位,切实做到爱岗敬业,甘当配角,引导警员保持拼搏进取、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三是坚持从优待警。对司法警察实行人员配备、物资保障、奖励政策的倾斜,帮助警员解决思想上、工作上和生活上的困难,消除警员的种种顾虑,让司法警察身在此岗、思虑此业。

 

(三)针对部分警员业务素质较低,身体素质较差的问题:通过优化警力资源配置及使用,掌握审判用警周期,适时组织司法警察进行警务训练及考核,提高司法警察整体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