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禁品是受法律程序严格管理和控制使用的物品,包括毒品、枪支弹药、管制刀、汽油、硫酸和毒物等。违禁品属于国家法律严格控制,并且可能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物品。在法庭安全检查过程中,司法警察应对违禁品持有人进行严格、细致地检查并合理处置,防止进入审判场所,确保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一、法警安检常见的违禁品

 

(一)管制刀具。管制刀具是具有较大威胁性,受法律法规严格管制的违禁物品,如匕首、刺刀、三棱刮刀、军刀等等。这些物品如不加以伪装,非常容易识别,但有的却制作巧妙,比如从外观看是日常生活用品的拐杖,里面却藏着用于犯罪的凶器。通常情况下,在安检中长度超过8厘米的刀具就要没收。

 

(二)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种类繁多,单就爆炸物品来讲就分制式的和非制式的。威胁法庭的爆炸装置多属就地取材,如土制燃烧弹,即将汽油装入玻璃瓶等密封容器内,再加一根导火索,用明火点燃,杀伤力很大。生活用品中我们平时使用的花露水、摩丝、发胶以及女性用于防身的瓦斯罐,都属于易燃易爆物品。

 

(三)毒腐性物品。通常情况下,有毒物质和强腐蚀性物品是以液态的形式出现,如在水杯内盛有巨毒农药、强硫酸等,也有的对容器进行巧妙改装,如改装成钢笔形状的氨水发射器。

 

(四)爆炸装置部件。为逃避安全检查,不法行为人往往将爆炸物进行分解,多人分别带进后进行快速组装,以达到其进行破坏的目的。司法警察在进行安全检查时应时刻注意有无导线、电池、开关、电极片、定时器等物件,一旦发现应立即收缴。

 

(五)密拍密录设备。法庭规则规定: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对庭审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有些人为给宣传媒体提供素材或为达到其他目的,私自携带改装的微型摄像、录音设备进入审判场所进行拍摄。

 

(六)其他物品。如宣传横幅、传单、人体衣物上的喊冤材料等物品,在法院的安全检查中也被视为违禁物品,不能带入法庭。

 

三、法警对违禁品的查验方法

 

在法院的安全检查工作中,每年都查出大量的违禁品,根据行为人将违禁品带入法院的成因,可以分为误带入和主动带入两种。误带入,主要是进入法院的相关人员不了解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的规定和法庭规则的要求,将在其他场所不要求、不禁止的违禁品带入。这种情况处理起来也比较容易,只要将法院的规定和要求向行为人说明后对违禁品按规定处置即可。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应加强法院安全检查的社会化宣传,让每一个进入法院的人员了解什么样的物品不能带入。主动带入,主要是行为人为达到一定的目的而有意识将违禁品带入法院,具有危险性大,隐蔽性强的特点。   

 

法警执行安全检查任务时对违禁品的查验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感官检查。感官检查是通过人的感觉器官如:手、眼、鼻、耳、口对物品直接检查,在检查的过程中,用眼查看可疑物品的同时,注意询问持物人并观察其表情,如其故意持有危险物品并预行不法行为时则往往神色飘忽,言语吞吐,并催促检查人员缩短检查时间,检查人员则比较容易从中看出端倪。对物品的感官检查方法主要包括:看、听、摸、掂、捏、摇、敲、开、闻、尝等,这种方法简便易行,不受时间、条件等因素的限制,适用面广,是最常用、最基本的检查方法。二是仪器检查。仪器检查是利用安全检查门、X射线探测设备、手持金属探测器对受检者的人身和物品进行检查,在探测设备报警时进行重新检查。通常情况下,手工检查配合仪器检查同时进行。

 

四、法警对违禁品的处置

 

当事人带入违禁品的动机比较复杂,主要有以下几种:在法庭上制造混乱,为刑事案件被告人脱逃制造机会;威胁、迫害法官;威胁、攻击对方当事人及律师;记录庭审情况,为宣传媒体提供素材;在法庭上含冤,扰乱法庭秩序。 法警在安检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对违禁品及其持有人进行适当的处置。

 

(一)登记寄存。对一般的限制物品,在进行物主证件、物品型号、数量登记后发给寄存号牌,将物品暂时寄存至物品柜内并妥善保管,待庭审结束后物主凭证件和寄存号牌取回。(二)予以收缴。对查出的不许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等管制物品、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予以收缴,由司法警察部门统一处理。(三)严厉警告。违禁品的持有者以语言形式对抗安全检查时,值勤法警要心态冷静、不卑不亢,告知对方要配合检查,否则拒绝其进入法庭。违禁品持有人拒绝接受安全检查,并不断逼近法警时,值勤法警应伸出左手阻止受检者继续逼近,命令其站住并适当后退,使自己始终与其保持1.52的距离,防止出现袭警情况,并严厉告知继续靠近法警将面临的严重后果。 (四)强制控制。违禁品的持有者拒绝安全检查并强行冲越时,值勤法警应迅速将其拦住,并告知其接受安全检查,如其不听劝阻继续冲越,值勤法警可利用警力优势将其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