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法院反映民间高息借贷“抬头” 形象应引起高度重视
作者:程汐 孙刚 发布时间:2010-05-27 浏览次数:920
近年来,洪泽法院发现民间高息借贷现象日渐增多,民间借贷本是一种普遍的,为解决日常生产、生活所需的一种民间性的资金流动行为,不少人却打起了坐收渔利,借一还十的主意,做起了现代版的黄世仁。民间高息借贷给金融管理秩序带来严重破坏的同时,还引发大量的群众上访事件乃至伤害案件、非法拘禁等刑事案件,现金流量大增,高息借贷引发的不安定因素务必引起我们密切关注。
一、案件特点
1、门槛低。通过正常的贷款渠道,手续繁杂、门槛高,往往要求提供担保。而民间的高息贷款无需担保、借款手续简便受到急需用钱人的青睐。
2、风险高。对出借人而言,由于民间高息借贷无担保,导致借出去的钱无保障。对借款人而言,一旦生意亏损,无法按期偿还贷款,他们将承受高额的利息,为生计疲于奔命。
3、被告人多数下落不明。本院审理的相关案件中,债务人因债务累累,或出外挣钱或四处躲债,导致案件到法院时,被告人就下落不明,无法按照程序送达应诉材料及法律文书。
4、高利贷性质确认难。在庭审时,原告提出的证据往往是一张欠条,上面简单写着某某欠某某多少钱,并没有具体写明本金多少,利息多少,导致法庭很难确认该行为的性质。
二、分析原因
1、正规的信贷部门手续繁琐、门槛高让一些个体户、小企业望而生畏。相较之下,高息借贷往往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之后就可拿到钱,许多人为解燃眉之急,不得已而为之。
2、法律、风险意识淡薄。一方面有些出借人认为高息债权受法律的保护,同时借款时也不注重对借款人各方面情况的了解和审查,根本没有考虑自己可能面临的风险;另一方面借款人对借贷的风险没有理智客观的认识,无知无畏,最后悔不当初也无济于事。
3、案件审理难。在审理中,除非原告自认,否则单单通过原告提供的欠条,要认定高息借贷的性质很难,在被告举证不能的前提下,法院只能依欠条判决。在某种程度上,使高息出借人具有了侥幸心理。
三、对策
1、适当宽松贷款的口径。对有实力、信誉好的个体户、中小企业,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金融部门可适当放宽借贷的条件,拓宽融资的渠道,减少民间借贷的资金流量。
2、加大宣传力度。一方面加大对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和高息借贷风险提示的力度,针对民间高息借贷行为,组织形式多样的法律宣传活动,让广大群众了解高息借贷存在的风险以及高息借贷中利息超过10%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理智对待借贷行为。另一方面加强群众诚实、信用观念的培养,使整个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风气,减少纠纷的发生。
3、在审判中做好调解工作。在审理过程中,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遵循公平正义原则的前提下,兼顾双方的利益,做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