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吴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03年10月14日晚,美容院个体户吴某伙同袁某(已判决)、“小康”(身份不明)计议,由吴某驾轿车一起寻找目标实施抢劫。三人至启东市汇龙镇和平路口处,见在其他美容院工作的张某下班途经该地段,袁某与“小康”即下车将张女抱、推至轿车后排,张女坐中间,袁与“小康”分别坐在张女的左、右侧,吴某即驾车开往海门。张女被抱上车后即哭,袁某与“小康”要抢张女的手机,张女不从拼命反抗,“小康”打了张女几个巴掌,袁即将抢得的手机丢在前排副驾驶位置上。到海门后,吴某因去加油,遂要袁某与张女及“小康”一起下车,在路边,袁某与“小康”又从张女的裤袋内搜走260元。后三人折返将张女带至启东,因害怕案发,三人又将张女送至南通。途中,因怕张女认出路,袁某与“小康”多次用衣服将张女的眼睛蒙住。次日早晨到南通后,吴某趁袁监视张女小便之机驾车逃离。经鉴定,抢得手机价值1069.2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吴某于2009年12月4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雄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和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吴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