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中院宣判一起“情人合伙”诈骗千万巨款案
作者:程德兵 陈其生 发布时间:2010-05-27 浏览次数:504
2005年4月,在办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过程中,蒋均炎结识了许丽莉。后来,二人发展为情人关系。在此期间,因为建造厂房、购买机器设备等花费了大量资金,再加上公司经营不善,向多人借下高利贷,蒋均炎欠下巨额债务,无力偿还。
2007年9月,蒋均炎告诉许丽莉,公司经营状态非常好,就是缺少流动资金。商量后,许丽莉同意自己以企业验资的名义向同事借钱。从2007年9月到2008年6月,在蒋均炎授意下,许丽莉谎称其他企业验资需要借钱,还可以支付一定利息,为由,先后19次骗取同事资金共计678万余元,并将骗取的资金交给蒋均炎使用。
2008年6月,蒋均炎为了逃避债务躲避到外地,但仍与许丽莉商量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许丽莉,同时要求许丽莉继续以验资的名义骗取同事资金帮助自己归还巨额债务。从2008年7月到11月,许丽莉明知蒋均炎没有归还能力,仍然以企业验资的名义先后7次骗取同事资金共计1173万余元,并将骗取的资金用来帮助蒋均炎归还债务和自己购买汽车等物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均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及伙同被告人许丽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蒋均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许丽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