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感情不和,妻子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但因妻子诉状提供的丈夫的地址不准确。近日,射阳法院作出驳回妻子起诉的裁定。

 

妻子耿某与丈夫张某因感情不和,妻子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法院向丈夫送达相关应诉材料时,根据耿某提供丈夫的地址却查无此人。后与耿某多次核实,耿某均未能提供丈夫的准确地址。

 

法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可以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遂依照《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作出驳回原告耿某起诉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