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想反悔 赠与有效应履行
作者:兴园 发布时间:2010-05-27 浏览次数:533
离婚协议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孩子。事后女方反悔,要求分割该房产未果,遂到法院起诉。昨日,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判决依法不予支持。
林某某(女)和吴某某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婚前吴某某有坐落在镇江市新区某村四间平房,婚后双方将四间平房中的东首二间升建了楼上一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定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亦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属合法有效。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共同的房屋赠与原被告婚生之子吴某,且吴某明确表示接受赠与,该财产赠与协议已生效,原被告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履行房屋赠与义务。故原告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的协议,于法无据,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