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均以小名别名向出借人出具借据,后债权向其主张遭拒,无奈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夫妻共同偿还借款。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周某、陈某系夫妻关系。2004年,周某因收棉花需要向朋友刘某借款10000元,后经刘某妻子夏某索要,周某偿还1000元,余款9000元由周某、陈某于2006127以小名、别名向刘某出据欠据一张,载明,欠到陈某人民币9000。立据后,刘某多次向周某、陈某夫妻索要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就被告的小名与曾用名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及时还款,拖欠不还,显属不当,故本院对于原告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9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遂作出被告周某、陈某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90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