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未变变更抚养关系 法院依情判驳回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0-05-27 浏览次数:438
丈夫与妻子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两女由丈夫负责抚养,妻子给付抚养费。离婚判决生效后不久,妻子诉讼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要求婚生两女各自抚养一人。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周某与丈夫高某于2009年8月经本院判决离婚,确定婚生两女均由丈夫负责抚养,妻子给付抚养费。现周某认为无力给付抚养费,要求变更其中一个婚生女随其生活,所有费用由其与高某各自承担。遂于是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父母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与义务。现原告在与被告离婚后短时间内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原告经济条件仍未得到改善,且被告有固定的经济收入。为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居住环境,暂无必要变更抚养权,故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