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拒签合同单位无须补偿
作者:兴园 发布时间:2010-05-27 浏览次数:437
劳动合同到期后不愿续签,却要求单位加发2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遭拒后一纸诉状告到法院。日前,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一审审结该案,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
原告刘某于2007年2月与某单位签订了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9年2月合同期满时,单位通知原告续签劳动合同,并承诺为其每月增加200元工资。但原告拟打算到其他单位工作,所以拒绝再与单位续签劳动合同。单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但未答应刘某加发2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的要求。双方协商不成,刘某将单位投诉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2009年7月,劳动保障部门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后原告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原告刘某的合同期满,被告在续签劳动合同时不但未改变原告的劳动条件,而且还为其加薪,而原告仍不同意续签合同,应属于主动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