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法院分析执行信访中不可归责于法院的原因并提出对策
作者:丰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05-26 浏览次数:861
丰县法院对2009年以来的84件执行信访案件进行调研发现,50%以上是不可归责于法院的原因造成的,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不可归责的原因
一是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财产,但申请人不积极提供相关线索,致使案件长期不能执行。
二是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财产。这种情况多发生于交通肇事、意外事故等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三是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但通过各种手段隐匿、转移财产,造成无偿还能力假象,执行法官通过各种方式仍不能获取执行线索,造成执行期限过长。
四是由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有限,申请执行人强制申请的要求无法得到全部的实现。
二、对策建议
一是紧抓源头。变被动接访为主动预防,从执行信访发生的源头抓起,将执行信访预防工作贯穿于立案、审理、执行等各个阶段,在立案、审理阶段要做好先予执行和诉讼保全工作,在审理阶段还要确保裁判文书的可执行性,在执行阶段要定期告知执行进展,积极构建执行信访预防化解的长效机制。
二是明确风险。加大执行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正确理解执行存在的风险,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风险防范意识;执行干警也要注意提升自我的风险防范意识,多照相、录音及录像,将执行过程以书面的形式加以记录。
三是多方联动。建立信访执行案件联动机制,加强与当地政府信访局及信访户所在地的党委政府、社区(村委会)的沟通和联络,充分调动内外因素,共同做好信访户的维稳工作,从制度上预防执行信访特别是重复信访的发生。
四是合理救助。争取有关单位的支持配合,多渠道地提供司法救助,对于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而申请人家庭困难的案件,及时以发放执行救济金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救助,防止申请人因此上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