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安清河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泄私愤,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进而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

 

201019凌晨,被告人李某因与妻子发生矛盾,遂产生报复心理,在淮安市某市场将误认为系其岳父所有的一堆木方点燃,后见火势无法控制,逃离现场。大火将该堆木方全部烧毁,并严重威胁到周围堆放货物的安全。经鉴定,烧毁的木方价值人民币4774元。事后,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作案事实,并赔偿被害人王某4770元,弥补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淮安清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为泄私愤,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进而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作案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赔偿了被害人王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据《刑法》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