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泄私愤竟放火 危害社会必获刑
作者:段中华 周万春 发布时间:2010-05-26 浏览次数:384
近日,淮安清河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泄私愤,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进而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
淮安清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为泄私愤,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进而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作案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赔偿了被害人王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据《刑法》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