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5日凌晨,徐州市某派出所接到报案,一名男子遭到绑架,据介绍,该男子名叫宗成(化名),是本市某投资理财有限公司的员工。5月14日下午,宗成在该公司写字楼地下停车场入口处,突遭四名身份不明男子的胁持,被强行塞进一辆轿车内,疾驰而去。原来,2008年6月经宗成居间介绍,祝某和厉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54万元,期限自2008年6月20日至7月21日,月利率2.5%。祝某如约履行义务,厉某向祝某出具了借据。合同期满后,祝某多次向厉某催款未果,情急之下,祝某想到了宗成。在祝某的恐吓胁迫下,宗成写下了为双方借款担保的书面合同。
2009年 5月18日祝某向云龙法院起诉宗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5月14日签订担保协议,被告自愿为该笔借款及利息提供担保,依法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祝某提供了借款合同、借款收据、被告宗成书写的“担保书”。法院听取了原、被告当庭陈述并调取了写字楼监控录相、派出所报案记录及询问笔录,认定了祝某的绑架胁迫事实,认为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被告于2009年5月14日为厉某借款进行担保的民事行为无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祝某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无可厚非,但法的尊严是必须被捍卫的,在利用法律的同时又在欺骗法律,在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又在损害着他人权益,祝某咎由自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