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时,妻子已经怀孕,但丈夫坚持办理离婚手续。离婚8个月后,女儿出世了。这位70后父亲认为将小孩生下来是前妻单方面的决定,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近日,苏州市平江区法院审理了该起抚育费纠纷案。

 

孙某与高某于20071130在苏州市平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因感情不合,双方自愿协议离婚,于2009327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对子女抚养、抚养费、子女教育费、医疗费等如何承担、探视子女日期及方式等事项都没有涉及。离婚8个月后,孙某在医院生了女儿小涵。孙某多次要求高某支付抚养费,但高某都置之不理。

 

今年月,不满一周岁的小涵将父亲起诉到法院,要求高某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800元,并支付生育费、产检费、营养费共计2000元。今后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按实际情况承担一半。

 

在审理时,孙某称,在协议离婚签字当日,自己曾告知前夫自己已经怀孕,但高某不信,坚持当天办理离婚手续。事后也表示同意生下来。

 

高某辩解:当初办理离婚手续时,双方已经签字认可无子女、无抚育费等各项。自己已经支付给孙某1万元作为人工流产的营养费。将小孩生下来是孙某单方面的决定,责任应该她自负,所以没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根据原告小涵的出生日期,可知其母亲的受孕日期在其母亲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推定其母亲的丈夫即本案被告为其父亲。庭审中,被告不承认与原告的亲子关系,并且拒绝与原告做亲子鉴定。因此法院认定原告小涵是原告法定代理人孙某与被告高某的亲生女。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上对子女抚养等事项确认为无的事实并不能当然免除被告应当依法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现原告不满周岁,由原告法定代理人抚养,被告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抚养费,判决被告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原告小涵18周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