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法院对违法建设进行调研并提出解决对策
作者:曹顺贵 发布时间:2012-06-11 浏览次数:722
由于历史的原因,扬中人历来已久的居住习惯是拥有自己的庭院及独幢房屋,从平房一直延续到现在的小洋楼。特别是当今,无论其经济条件的好坏,都在朝这个方向努力,倾其全部积蓄,甚至举债,都得建自己的楼房,而且相互攀比,样式越来越新颖,房屋质量越来越高,造价越来越贵。今年初,园博园拆迁开始转变安置方式,由划地建房变为安置房安置后,各种违法建设不断出现,行政执法机关疲于应付,大量的行政处罚案件,大量的行政强制拆除,浪费了宝贵的物质资源,耗费了大量的公共行政资源,牵涉了政府的大量精力。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大量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涌向法院,法院亦处于受理、调查、听证、裁定是否准予执行,实施司法执行的前期准备,人员、机械、各部门的配合协作。执行预案的制定,风险的评估等等,涉及到多部门、多领域,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尽管如此,实际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因此而引发的上访、群访不在少数,社会效果较差。
为此,市政府曾经多次出台了相关政策,期望达到防止违法建设的目的,并多次采取集中整治行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好景不长,违法建设仍然不断出现,蔓延的势头不断扩大,此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同时危害了社会的稳定。要想从根本上破解违法建设处理难题,必须从源头上解决,将违法建设消灭在萌芽状态。笔者根据扬中实际,审判中的难题,对扬中现阶段的违法建设状况进行全面分析,从中找到破解良策。
一、 现阶段违法建设的状况
1、经过批准异地新建房屋旧房未拆。
建房户在申请时就书面承诺,先拆旧房再建新房,原有土地交给村镇统一安排。但实际建房中这一点很难做到。行政部门出于人情,碍于情面,让建房户先建新房后拆旧房,有的交几千元不等的押金,等拆除旧房后再退还押金给建房户。实际中,有的建房户能够做到在新房建成后,立即拆除旧房,有的就做不到,旧房不拆也不去退押金,原来的住房依旧存在,并且派上了用场,如供老人居住、养牲口、办厂、出租给打工者等。经行政机关催拆无效后,只能处罚,然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2011年的“应拆未拆”专项整治,1400余户的违法建设全部拆除,目前没有新的违建发生。
2、经过批准,少批多建。
按扬中当前的政策规定,农户建房一般批准建主房
3、未经批准拆旧翻新
(1)建房户向主要部门申请未获批准而建房。由于在城区控制区范围冻结建房,或申请不符合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建房户自行拆除旧房后建新房。
(2)建房户没有向任何部门申请而原地翻建。建房户认为在原址翻建房屋不需要审批,或认为申请太麻烦,还得打点干部、打通关节,既费时又费钱,就择日拆旧建新,房屋已经建成。
(3)建房户获得默许而建房的。由于人情关系的存在,人际关系的复杂,建房户通过打招呼等方法,获得权威人士包括村干部、镇干部及行政执法部门的干部认可、默许,不办理任何手续就建成房屋。主管部门对这一类违法建房的处罚是责令限制拆除或没收。这样的处罚结果是建房户在拆除新房屋后无房可住,将会给社会增加不稳定因素。
4、不经审批,违反规划乱搭建
由于城区新建、改扩建审批处在严格控制下,建房户不经批准就建房,在规划点外建房,在规划点内乱搭乱建,以及在城区主次干道的沿街乱搭乱建,此行为既违反规划又影响市容市貌。
5、基层组织未经批准搞建设
相当多的基层组织,如开发区兴隆社区、油坊镇会龙村民委员会等村民委员会、社区,为了增加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而建的标准化厂房;为了办公用房的达标,而建的办公大楼。由于用地指标的奇缺,他们干脆就不申请,先建再说,等待处罚。国土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定程序进行查处,处罚决定生效后申请法院执行拆除建筑物、交纳罚款。因为涉及基层组织的利益、涉及公益事业,法院对这类建筑无法进行拆除。
6、在非法买卖的土地上建房
城区多个村组织,利用重点工程拆迁,化解村级债务等机会,私自出卖集体土地给他人建房;被拆迁人将安置建房的土地计划出卖给他人建房。行政机关发现后予以查处。处罚主文主要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在非法买卖土地上的建筑物、罚款,拆除非法建筑物等,仅2011年市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执行三茅镇港联居民委员会及陈太华等三十户非法买卖土地建房的案件30件,此类执行案件亦难以执行到位,没收建筑物,拆除非法建筑物后,建房人的住处难以解决,成为严重问题。
二、解决问题良策
要解决违法建设这一问题,必须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各行政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分工协作,从源头抓起,遏制和杜绝违法建设的发生。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充分调动基层组织、村委会、居委会、社区干部的积极性,发挥镇、区驻村干部对辖区人口、地理、经济情况熟悉的优势,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汇报,协助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查处,对违法建设及时拆除。把这项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工作的考核内容,年终考评时,对成效明显,成绩突出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对问题严重,工作拖拉的给予惩罚,扣发奖金等。
2、落实“首查”负责制
各职能部门派出专人进行巡查,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由于各职能部门分工的不同,行政的执法权限不一。因此,巡查中一旦发现违法建设,立即按各自的行政职能进行自办和转办。不推诿不扯皮,做到分工不分家,必要时可采取联合调查的工作方式,确保第一时间内查处到位。
3、依法快速查处
接到违法建设举报、巡查中发现违法建设、基层组织上报的违法建设线索,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派员去违法建设的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对于在建的违法建设,立即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立即叫停。劝阻无效的,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达到法定可拆除日期的立即拆除;对于已经建成的,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完善处罚手续,实施行政处罚。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完善必要的材料。
4、坚持自拆与强拆相结合
经过立案查处后,违法建设被认定为非拆不可的,首先动员违法建设行为人自行拆除,这样子做可以减少行政成本,缓和“官民”关系;其次,在违法行为人不愿意自行拆除或不配合拆除时,由行政执法机关代为履行,采取强制措施时要做到文明执法,避免发生正面冲突,尽最大可能降低被拆建筑物的损失。
5、坚持疏堵结合,确保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对于违法建设,在坚持依法查处的情况下,进行综合分析,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妥善处理。对可以通过补办规划许可、用地许可的采取暂缓施工、暂缓拆除的方法,责令立即停工,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办。对严重违反规划、影响市容环境、妨碍他人利益的违法建设一律予以拆除。对在城区控制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由市政府专门机构予以收储,对违建户给与安置房或货币安置,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益事业的违法建设,敦促违法行为人补办手续,并将违法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照相关规定查处。对于没收的违法建设,按照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