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丽与陈俊2001年婚后生育一子鹏飞20044月李丽与陈俊经法院判决离婚,鹏飞由母亲李丽抚养,陈俊自20044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抚养费3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时为止,医疗费、教育费凭发票各半承担。20094月,鹏飞将其父告上法庭要求增加抚育费。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抚育费较原先增加一倍。

 

【法官点评】

本案是未成年人子女要求提高先前父母离婚时确定的抚育费标准的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其是否有权要求增加抚育费以及应如何确定抚育费增加的幅度。

 

随着物价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不同程度的提高,居民的消费支出也不断增大,早先确定的抚育费标准可能已无法维持现时未成年子女的正常生活,此时未成年子女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根据《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由此可见,法律上赋予了未成年人子女根据实际情况请求增加抚育费标准的权利,同时为防止该权利的滥用,亦规定了上述请求必须是合理的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合理”与否主要是看实际情况的变化已经达到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的程度。考量的因素包括先前确定的抚育费标准与现在未成年人消费支出的标准的比较、父母的收入水平及其他影响未成年人消费的新情况等。在肯定可以增加抚育费的基础上,衡量抚育费增加的幅度的考察因素主要包括未成年的消费需要、父母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等。

 

此类案件中,父母应以保护未成年子女快乐健康的成长为基本的出发点,进行友好协商,这样既是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又能减少对亲情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