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新北法院分析答辩制度失效原因并提出对策
作者:宋吉 宛华斌 发布时间:2010-05-25 浏览次数:838
答辩制度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为保证民事审判的顺利进行,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审判活动中经常会发现被告对答辩极为不重视,不答辩或者突击答辩,使答辩制度的应有功能丧失,严重干扰了审判程序,新北法院认真梳理分析答辩制度失效的原因并提出对策。
一、产生的原因
(一)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欠缺。我国日前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普法教育并未全面普及。当事人由于自身缺乏法律知识或者没有经济条件聘请律师,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之后,很有可能不知道如何进行答辩而未答辩。
(二)准备时间不足。原告的起诉是在不经过被告的同意下提起的,作为被告方很有可能没有在事先针对原告的起诉而做准备,被告在此期间忙于做其它的事情而抽不出时间。
(三)被告滥用答辩权。被告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不提交答辩,使对方对自己的诉讼意图一无所知,然后在开庭审理时攻其不备。
二、存在的危害
(一)拖延了审判时间。但被告如果在开庭后对原告的起诉提出质疑或者反驳证据,法官就不得不打断原来的诉讼程序,重新对案件进行调查审理。这使原本可以在开庭之前可以完成的工作拖了下来,同时,法官不得不对原来已经确定的争议焦点进行调整甚至使前面所做的工作白忙。
(二)有违诉讼公平原则。被告不以答辩状形式反馈其对起诉主张的态度和防御方法,使其在信息上居于优越地位,剥夺了原告在庭前的诉讼情权和限制其辩论权的行使,对原告来讲必然失却公平。
(三)浪费了司法资源。如果被告不在开庭前提交答辩状,法院则既不知道双方对于哪些案件事实存在分歧和分歧程度,也不清楚被告或被上诉人提出任种新主张和反驳证据。这样,法官无法确定双方争议的焦点不能有效地组织庭审调查,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证,只好边审理边整理焦点,人为增加案件的复杂程度,浪费司法资源。
三、应对措施
1、加强法制宣传。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农村人口占多数,从国民总体来看法律知识较少,诉讼知识更少,因此法院在送达诉讼材料时应当向当事人发送书面权利义务书,告知当事人答辩的益处,或者定期开展法制宣传,向百姓宣传答辩的法律知识。
2、建立滥用答辩权的惩罚机制。如果被告的恶意利用答辩权实现超前答辩,法院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可考虑建立诉讼损害赔偿制度,即被告的答辩行为使原告增加了差旅费、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方面的合理费用或直接损失,原告提出对于合理费用或直接损失的赔偿请求被告应予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