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贿是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一种新的犯罪形式,近年来有日趋增多的趋势,其犯罪方式已由过去的隐蔽化转向公开化和多样化,必须予以严厉惩处。《刑法》第393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法条为我们认定和处罚单位行贿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单位行贿犯罪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首先,要从单位行贿犯罪的构成特征上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单位行贿罪是单位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不正当利益不仅包括非法利益,而且包括依据没有法律效力的,但不与国家法律、政策相抵触的行政规章制度取得的利益;还包括违背社会道德取得的利益。其次,要注意从行为的情节上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是划清行贿犯罪与自然人行贿犯罪的界限。划清单位行贿犯罪与自然人行贿犯罪的界限,关键在于对单位内部成员行贿行为的认定上,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犯罪的必要条件是:1.其内部成员所实施的行贿犯罪行为必须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其内部成员是利用职务之便,为谋取自己个人利益而实施的行贿犯罪,不能认定为单位行贿犯罪行为。2.其内部成员所实施的行贿,必须是根据单位意志并以单位名义而实施的,如果其内部成员未经组织或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认可,而自行主张或盗用、冒用单位名义实施的行贿犯罪行为,则不能认定是单位行贿犯罪行为。这里特别指出的是对实行“一人制”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的意志就是决策机构的意志。3.自然人行贿罪的对象主要是公职人员,单位行贿罪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也可以是自然人。

 

三是划清单位行贿犯罪与共同行贿犯罪的界限。单位行贿犯罪与共同行贿犯罪的主要区别有:1、二者组织性质不同,单位组织是合法的。共同犯罪的组织如犯罪集团开始形成时就是非法的;2、二者在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单位行贿犯罪的犯意是经一定程序形成的集体意志,并由单位决策机构策划、批准或认可,并不要求每个成员都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而共同行贿犯罪的行为人都有犯罪意图,其犯意形成一般是一种意思联络,通过意思联络,共同犯罪人的个人犯罪故意结合成一体,转化为共同犯罪故意;3.因果关系不同,单位行贿犯罪不要求单位每个成员的行为与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而一般共同犯罪的行为人与危害结果都有直接的必然因果关系;4.二者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形式不同,单位行贿犯罪由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而共同行贿犯罪的刑事责任由共同犯罪人承担,5.单位行贿犯罪可以成为共同行贿犯罪中的共犯,即单位与自然人或单位与单位在共同故意下实施行贿犯罪,但共同行贿犯罪人不是该单位内部成员的,不可能在该单位意志支配下活动。

 

四是单位行贿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确认。单位犯行贿罪时,受刑罚处罚的对象除单位外,还有单位内部的责任人员,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