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魏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091281950分左右,被告人魏某在宿迁市工商银行某支行自助服务区内,持钢珠枪威胁被害人刘某,从刘某手中抢走现金11300元及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330元。被告人魏某于2009129在南通市一旅社被抓获归案,归案后退回赃款11000元及被抢手机。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采用暴力、胁迫方法,持枪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由于被告人魏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抢劫财物已退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