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513,东海法院执行局妥善执结一件江苏省委政法委、省高院督办的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被无情车祸夺去双亲的申请执行人唐元元、唐方方、唐妍、唐威等四人从东海县法院执行局领取被执行人乔宗高、陈敬华交付的赔偿款25万元,并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2008111920时许,被告人陈敬华与乔宗高等人饮酒后,驾驶乔宗高的GH6790普通小客车沿东海县海陵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海陵路与果园路的交叉路口处,该车右前部撞上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行人唐正勤、许常红夫妇,致许常红当场死亡,唐正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被告人陈敬华弃车逃逸。经东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敬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车于2008829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被害人唐正勤、乔宗高夫妇系城镇居民,有唐元元等四名子女。该案发生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经领取赔偿款24000元。

 

东海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敬华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饭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799528.17元,由保险公司赔偿110000元;余款689528.17元由被告人陈敬华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乔宗高连带赔偿。判决后,两被告提出上诉,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1210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91229,申请人唐元元等向东海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鉴于被告人陈敬华已入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091231向乔宗高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限其于201018前履行义务,到期后,乔未履行义务。201012629日,东海县法院执行人员两次找到被执行人乔宗高的妻子孟伦谈话,要其提供丈夫下落,依法追加孟为被执行人,督促其尽快履行赔偿义务。接着,东海法院从交警队提取被执行人预付的赔偿款43900元,变卖肇事车辆得款40000元,执行保险赔偿金11000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唐元元等已领取207900元,尚余59万余元未能执行到位。其间,东海法院执行人员先后查询人行、工行、江苏银行、邮政银行、农村信用社、农行等多家单位,只查到孟伦、乔宗高的最高存款为1000余元,同时查到141.79平方楼房一套,但已被农行抵押贷款。2010129临近春节,东海法院依法拘留被执行人乔宗高,但未能执行到现金。

 

申请执行人唐元元等姐弟四人多次向东海县人大、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委政法委反映他们父母双亡、赔偿款执行不到位等情况。2010510,江苏省委政法委和江苏省高院督办此案。东海县人民法院院长唐涛、分管执行副院长戚永生对此特别重视,责成执行局想方设法、尽快妥善执结此案,执行局负责人朱学利和执行二庭副庭长马广超、法警阚吉普等人采取找人找物双管齐下的方法,一边寻找被执行人乔宗高,一边继续寻找财产线索。查获乔宗高在黄川镇夹河村有四间瓦房(由父母居住),并获悉乔宗高在东海县水建公司尚有部分工程款未领,即发出停止支付裁定,要求东海县水建公司协助执行。2010512,乔宗高被传唤到庭,经执行法官反复调解,申请人唐元元等与被执行人乔宗高于513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乔宗高当场付现金25万元,余款20万元定于20101230日前付清。申请人唐元元等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愿意从此罢访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