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丙是否到庭?到庭;被告马元是否到庭?到庭;被告张阿二是否到庭?到庭;被告杨林是否到庭?到庭;被告梅阿元是否到庭?到庭。

 

一个原告,引出了四个被告,这倒底是怎么回事呢?

 

阿元造房,牵涉五个当事人

 

20091218,常熟市沙家浜村民梅阿元拆迁要建新屋,与同村的泥工张阿二商量,想把造屋工程包给他,张阿二二话没说,一口应承。没有几天,造屋工程便开了张。张阿二因为自己的工程多,梅阿元的工地托给了他手下的杨林负责,他说如果木工来够你再招几个,张阿二是干了二十多年泥工,也承包过几十幢农房的小老板,手头泥瓦匠一大帮,可是就是缺少木工。于是他随便招了几个外地木工。杨林答应一声,便又招了二个外地木工李元与李丙。梅阿元的房屋造得很顺利,房子很快从一楼到二楼,从二楼到屋顶,土建将要完工。可是,就在这个节骨眼上,却是出了意外。

 

操作失误,锯去了二截手指

 

木工李元把一大捆锯好木条子递给予小工李丙说,你上楼去钉一下。李丙是与李元一起来常熟打工的,跟着李元做一些木工活,他答应一声拿上木木条子便上了楼,噼哩啪啦钉了起来,当他钉到墙角处时,木条子太长,他便随手拿起电锯,按扭一揿“哗”的一声就锯了起来,谁知:事故发生了,“咔嚓”一声,李丙手中的木条子断了,但他的二截手指也血肉模糊地掉在了地上……通过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命无大碍,二截手指却是再也接不上了。李丙不但用去了近二万元的医疗费,自己的还成了个十级伤残,好端端的一个人出来打工,钱没嫌着,却落得个残疾,这帐那能算,李丙不禁痛苦万分。

 

艰难调解,终有了赔偿结果

 

李丙在与李元等索赔无果的情况下,把包工头张阿二、工地管理员杨林、木工李元、房东梅阿元告上了法庭。

 

原告李丙要求张阿二、杨林、李元、梅阿元四被告共同赔偿医药费等六万元。

 

张阿二说:木工不是我请来的,我没有责任;

 

杨林说:他不是木工,擅自去弄电锯,他自己负责;

 

李元说,我叫他手锯,他用电锯,结果出了事,他自作自受;

 

梅阿元说,我房屋是包给张阿二造的,有协议,出了事故我不负责;

 

法官看着满满一法庭的原告、被告及代理人,各说各的理,赔偿意见分歧很大,出了事故,你不管,他不赔,你说你道理,他说他有理,“揿下葫芦浮起瓢”,从何入手呢?谁该赔呢?法官就对四个被告说之以理,动之以情:人家为了养家糊口,从老远的地方出来打工,结果,钱没赚着,又落了个残疾,你们设身处地为他想一下,他千错万错,受伤了你们终要为他担负一点些,有难者我们捐助还要捐助一点,何况这事故与大家有牵连。你们都是同乡,朋友、同事,大家要有一点同情性。法官通过二次开庭,三次调解,五个回合,工作做得李丙眼眶湿润,差点掉下眼泪。

 

李丙说:自己干活不小心,受了伤,自己也有责任;张阿二说,要是自己能多关心关心这个工地,或许不会出事;杨林说,自己用人不当,管理也有疏忽,没有把安全施工放在第一位;梅阿元也说,他造屋协议订得不周,用人用工没有规范与要求,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有了认识,就有了统一。于是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赔偿协议:张阿二赔偿12000元;杨林赔偿12000元;李元赔偿10000元;梅阿元赔偿12000元。李丙因为自己操作不慎,余下的损失自己负担。

 

在这个时候,赔偿的钱多钱少不是主要的,主要的还是教训,农村建房日新月异,为防患于未然,规范制度与安全施工应当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与警惕。(文中当事人均是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