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未能变更 依法返还款项有据
作者:朱焕东 发布时间:2010-05-25 浏览次数:463
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撤销原告方某与被告某公司于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从原、被告所订协议内容看,在协议尾部加注了“本地块包含地面资产”,在协议第四条又明确原告受让后无条件认可被告与现有租房户的合同,直至合同期满,因此从合同内容足以认定转让标的应当是该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根据《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没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合法凭证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因地上建筑物没有合法的产权凭证,原告受让讼争土地使用权及地面资产后,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据此要求撤销双方所订协议并要求返还转让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