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撤销原告方某与被告某公司于20091214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地面资产转让协议,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转让款人民币135万元。

 

20091214,方某与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地面资产转让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将位于本市某村面积为3902.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方某,转让金额为135万元;方某负责办理土地及水电表转让过户等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某公司提供现有资料;方某受让后无条件认可某公司与现有租房户的合同,直至合同期满;合同尾部加注本地块包含地面资产。签约当日,方某即向某公司付清了转让款135万元,某公司向方某交付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嗣后,方某在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该宗土地上地面房产没有房屋所有权登记,不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遂向某公司提出撤销转让协议并返还转让款,某公司未答应,方某将某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从原、被告所订协议内容看,在协议尾部加注了“本地块包含地面资产”,在协议第四条又明确原告受让后无条件认可被告与现有租房户的合同,直至合同期满,因此从合同内容足以认定转让标的应当是该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根据《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没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合法凭证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因地上建筑物没有合法的产权凭证,原告受让讼争土地使用权及地面资产后,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据此要求撤销双方所订协议并要求返还转让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