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过往车辆撞坏自家院墙,就在靠路边的自家院墙角处堆放一大石块。不料想,这块沉默的多年石块一朝也会惹来是非。2010517,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一审审结了该起由石块引发的命案赔偿纠纷。

 

081027,李某驾驶摩托车沿路右边行驶时与路边农田里的村民说话,注意力分散,摩托车歪向路的左边撞上一块大石头,李某被甩离摩托车,撞在水泥路上,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丈夫任某遂于20102月,一纸诉状将在门口放置大石头的王某夫妇、距离石头仅十几米距离的村委会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相关损失。

 

审理中,被告王某夫妇辩称,事故是死者自己造成的,他们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村委会辩称,村委会并不是路段管理的主体,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大石头的存在并不构成路障,不影响道路的正常通行。李某违章违法行驶,是事故发生的原因,相关责任应自己承担。

 

案件受理后堪测查明,事故发生的路面约四米宽,被摩托车撞上致李某被甩到路上死亡的大石头为边长60厘米的方形石块。该石块是被告王某夫妇为防止过往车辆撞击自家院墙于多年前放在靠路边的自家院墙角处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中被撞击的石头是放在路边紧挨着墙角的位置的,并不影响道路通行。李某因驾驶车辆时注意力不集中,将车辆驶向道路左侧,撞在路边的大石头上,对造成的死亡结果李某应承担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但是被告王某夫妇放置在路边墙角的大石头虽不影响车辆通行,但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夫妇酌情对原告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夫妇支付原告补偿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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