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系南京某大学四年级学生。20093月,李某在某拆迁工地打工时,不慎从3高处摔落,造成L3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李某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而其雇主王某却杳无音信。是年9月,李某诉至六合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及误工损失共计3万元。

 

该院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李某家住新疆,远离亲人,且家境困难。该案件如简单判决,被告王某下落不明,执行相当困难,社会效果较差。由于缺乏相应法律常识,李某对雇主的身份并不了解,对于该工程的发包与施工单位也不知晓。承办法官经过多方调查走访,查清王某的雇主系田某,而该拆迁工程系某物业公司发包。法官遂向原告释明,李某依法将其追加为共同被告。开庭那天,田某与物业公司均到庭应诉,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田某当庭表示愿意支付李某1.5万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两天后,1.5万元赔偿款全部兑现到位,原告李某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