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淮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女婿代签买卖契约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在办理签约过户手续时,老丈人是否在场成为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

 

原告:办理签约过户时我不在场,是女婿伪造了我的签名。

 

原告陈强、卫瑛:位于集庆路A号的房子是我们老俩口的房产,2001年,小女婿王伟与小女儿陈丽向我们谎称无房居住,要求暂借我们的这套房产,并保证随要随还。我们出于对儿女的亲情,就将该房让给小女儿一家居住,自己则暂住到大女儿家。而实际上小女儿女婿根本没有居住该房,却将其出租给他人收取租金。后大女儿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要求我们迁出,我们要求小女儿女婿归还所借房屋,但他们拒不归还,我们只得在外租房,迫于高额的租金,我们又搬到西善桥镇居住。后得知小女婿伪造我的签名,将该房产卖了。于是我们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协议无效并将该房归还给我们。

 

被告:办理过户时陈强亲自到场的,我只是代签。

 

被告王伟、陈丽:争议房产虽登记在原告陈强名下,但购买该房的手续均由我们办理,费用也是我们出的,两原告多次公开表示该房有我们的一份。我们向王安出卖该房两原告是知道的,办理过户时陈强亲自到场的,只是他眼睛不好,又没带眼镜,才由王伟代签的。现我们又用卖房款为两原告在西善桥镇买了房子,并未侵犯两原告的权益。法院应当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查明事实:根据证据能够证明老丈人过户时在场。

 

相关证据:200512月,两原告大女儿对其父母提起房屋迁让之诉,陈强在其递交的答辩状中称,“位于集庆路A号的房屋系与女儿陈丽共同名下拥有,因陈丽无房故该房归其居住”。

 

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在场的买受人的亲友及房屋买卖中介均提供证言证明在办理过户手续时陈强到场了。

 

市房产局产权过户登记部门的流程管理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产权人必须到场,或者要有委托手续,否则无法办理。

 

法院判决:老丈人在场,女婿代签行为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根据证人证言及产权过户登记部门的流程管理要求,以及两原告长期放任该房由陈丽、王伟管理,且在知道该房被卖后主动到他处购房的事实相互印证,能够证明产权人在办理该房过户手续时在场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的,该合同有效。据此,法院驳回了两原告要求确认三被告间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