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4月,韩某立据向胡老汉借款1500元。2009年上半年,韩某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胡老汉索要无着,20103月,将韩某的妻子王某推上被告席,要求王某偿还欠款1500元。射阳法院近日对该案件作了圆满审结。

 

庭审中,原告胡老汉出示了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到胡老爹人民币1500元欠款人 韩某 2007年4月15被告王某先陈述自己不知道丈夫向原告借款,是否是韩某的签名不清楚。原告陈述该欠条就是被告本人以其丈夫的名字所写的,并要求进行笔迹鉴定。被告在法院规定期限内不肯提供笔迹,而后陈述虽是自己所写,但自己没有向原告借款,实际上是其丈夫借的钱,他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原告起诉的主体不适格。

 

经庭审查明后,可认定的事实是被告王某以其丈夫韩某的名义立据向原告胡老汉借款1500元,虽然被告王某书写的是韩某的名字,但该借据确实是其本人书写,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在查明事实后,考虑本案诉讼的标的不大,双方之间是因为其他矛盾而怄气诉讼,被告王某的丈夫去世不久,生活不易,法庭对原、被告双方主持了调解,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现金人民币1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双方和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