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豫法院刑事审判庭受理了一起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普通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就是这一起普通案件,却体现了承办法官严谨务实、一心为民的工作作风,上演了一场千里寻 “母”的故事。

 

2009123172分,被告人周某无证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两轮摩托车,沿宿迁市宿豫区张家港大道行驶至卓圩居委会八组路段时,与同方向被害人刘某所骑两轮电动自行车相撞,致被害人刘某受伤,后经宿迁市中医院抢救无效于201019死亡。宿迁市宿豫分局交巡警大队对此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被告人周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检察院以被告周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被害人刘某的妻子陈某以及其两个子女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承办法官李海港仔细阅读了案件卷宗,发现作为附带民事原告人参加诉讼的只有受害人的妻子及子女,没有受害人的父母,如果他的父母已经死亡应当提供证明,如果还活着就应作为共同原告人参加诉讼。老年丧子本是人生一件悲惨的事,如果因为法官的一时疏漏就会影响其法定权利的行使,会给当事人今后生活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案件也会办成“夹生饭”。

 

 李海港决定联系陈某了解情况,查清受害人家庭情况。原告陈某说刘某的父亲已经去世多年并提供了死亡证明,刘某的母亲陈某某在刘某父亲去世不久就到内蒙古去了,具体地址不清楚,这些年一直没有和家里联系,可能已经不在人世了。李海港又到刘某的居住地打听情况,和陈某所说差不多,也都说不出陈某某现在具体地址。李海港又和本地公案机关联系,请求协助查找陈某某的下落。经过网上搜寻内蒙古地区名叫陈某某的有好几个人,符合年龄条件的就有两个,由于网络权限的限制,当地公安机关无法查看更多信息。李海港又与内蒙古的公安机关取得联系,请求协助查找本案陈某某。

 

很快内蒙古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回函称查到陈某某,并提供了详细地址。李海港迅速与陈某某取得联系并将刘某死亡以及民事诉讼权利告诉了陈某某。陈某某悲痛不已,经过承办法官细致的解释和劝说,老人对于被告人行为表示谅解,对于赔偿款,考虑到儿媳今后生活没有依靠,两个孙子亦负担较重,老人自愿放弃其应得份额,全部赔偿款归被害人妻子和儿子所有并邮寄了书面意见。根据老人的意见,原告陈某及其两个子女与被告人周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至此,案件落下帷幕。